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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乡村教师在城镇买房时享受优惠

2020-09-04 11:36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0

        四号教育部等六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教师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把合格的农村学校教师纳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在城镇购房给予一定优惠。

        

        该意见提出了七项倡议。主要包括:加强师德教风建设,激发教师贡献农村教育的内在动力;创新开发潜力管理,提高农村学校教师使用效率;畅通城乡统筹配置渠道,重点引导优秀人才流向农村学校;创新教师教育模式;培养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农村教师,拓宽专业成长渠道,使农村教师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提高农村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使农村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誉;关心青年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优化制度和人文环境,在农村取得成绩。

        

        《意见》提出了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的三项措施。第一是提高社会地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涉及中小学重大问题时,要更加注重听取教师意见,为更多优秀乡村教师参与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振兴提供多种渠道。全面落实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政策,并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完善"越基层越艰苦,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二是涨工资,发工资。完善乡村教师工资,住房,医疗救助等政策。"三是完善荣誉制度。建立国家,地方和社会各层面的各种表彰激励制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培训机会和荣誉。

        

        意见明确规定,将把合格的农村学校教师纳入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地方采取多种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在城镇购房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通过改造、分配和建设新的渠道,建设一个良好的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使合格的农村教师享受医疗救助等政策。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定期检查农村教师的身体健康状况,在学区设立心理咨询中心。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为确保《意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下一步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建立教育牵头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资金保障。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中央财政要继续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要充分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强化县级政府管理主体责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先作为教育重点投入

责任编辑:f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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