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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在其他人的账户上发行股票投机票据。

2020-07-27 10:59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474

   

最近,吉林证券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的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决定显示,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期间,绿成腾借入多个其他人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投机,损失超过7000万元。吉林证券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绿成腾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监管部门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在其他人的账户上发行股票投机票据。


从处罚的基础上,依照新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对上述两起案件处以罚款。


要注意的是,从过去的执法实践来看,由于原来的证券法规定,只有法人借入证券账户才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借入证券账户往往是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一种手段,因此,监管部门只对账户贷款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对较少。


在新"证券法"的背景下,对借款账户的处罚案件越来越多。


借入他人证券账户投机,罚款!


据披露,2016年1月26日至调查日,格林腾将陆续借用上海大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账户和中泰证券账户、嘉硕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新证券账户、哈尔滨天祥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交易资金,交易损益将由绿城腾杰承担。截至2019年11月5日,总账面亏损7300多万元。


书面处罚决定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经有关证券账户信息、资金转移记录、有关人员查询笔录等证据证明是充分的。


青腾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吉林证券监督局决定责令绿成腾纠正、警告并处以300000元罚款。


事实上,早在今年四月,也有类似的情况。当时,安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显示,合肥振瑞仓储技术有限公司也因借他人证券账户投机股票而被罚款200000元。


调查后,"李某"和"叶梦武"两个账户从开户到调查日,只交易了一只"国宣分公司",在交易时间点和交易方式上非常相似,所有的账户资金都来自镇瑞储能,交易的损益由镇瑞储能承担。上述交易由镇瑞储能公司董事长进行,主要运营商为振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镇瑞储备可借入"叶木武"李某健账户交易"国宣a系",总亏损170万元以上。


安徽证券监督局的处罚规定与上述吉林证券监督局的处罚规定相同,均为"新证券法"第195条。


从新的角度来看,惩罚的基础往往是适用的。


今年三月一日生效的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借出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一百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借用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交易账户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位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上述条款,上述案件的处罚依据的是新证券法,虽然该案件发生在几年前,但并没有规定过去不能根据新证券法受到惩罚。目前,除了刑法将强调法律的不溯及性外,其他法律也不会强调这一原则,而更倾向于新的适用。


处罚决定说,在调查日之前,这段时间很可能会持续到3月1日以后。"这名知情人士补充道。


构成借款账户的证据是什么?


英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倪灿表示,原证券法规定,只有借入证券账户的法人才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监管机构利用这一条款处罚证券账户的案件相对较少,新证券法涉及借贷证券账户时,监管机构可以对借款者和借款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此类行政处罚案件今后将不可避免地大幅增加。


倪灿说,根据这些年来涉及法人借入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部门认定的构成借款账户的主要证据如下:负责人质疑记录、开户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使用他人证券账户的原因为何,都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从新"证券法"出台后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的处罚集中在公司和机构,还没有出现利用父母和朋友的证券账户对个人投资者进行处罚的情况。唐中原律师团队表示,对于借款或照顾亲友账户,是否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否会根据具体交易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一定程度的酌处权,不一定要处罚借款行为。



责任编辑: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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