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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冒名顶替上学进入刑法: 守护考生“前途的安全”

2020-08-10 11:3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30

冒名顶替上学入刑又有新进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日举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首次现场新闻发布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将积极研究模仿代替学校行为处罚的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11)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以刑代学的问题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焦点,从"关县陈春秀被冒充"到"济宁沟景被冒充",这些新曝光的事件都充满了违法乱纪的阴影,相关负责人虽然在事件发生后被党纪和政府纪律处理,甚至被移送法办,但仍引起强烈的公众不安,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遏制混乱,已成为摆在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早在今年6月,当刑法修正案草案(11)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时,鉴于山东出现"冒充而不上学"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普遍在小组审查中建议将相应的罪名纳入刑法修正案,并提高量刑标准。与以前的公民意见和代表委员会的"个人"建议相比,这份正式的公开声明意味着假冒行为已正式纳入立法关注范围,各方面的意见也将反映在法案的起草过程中。


无论是从合理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都应该认真对待冒充行为。


公平是考试的基本前提。对许多人来说,高考仍然是改变自己命运的唯一途径,因为上大学不仅关系到个人的未来,而且关系到家庭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冒充别人上学,截取别人的成就,破坏自己生命的美,这种"无知的良心",如果不受到严厉惩罚,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重破坏。


此外,就其社会危害性而言,冒充他人上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亵渎了国家的公共权力。由于许多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应依法惩处责任人。


目前,由于刑法中对冒名顶替的学校行为缺乏专门的指控,冒充学者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能适用于伪造国家文件、文件、印章或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招聘公务员罪、徇私舞弊罪等犯罪行为。但在以前的案件中,很少有冒名顶替的学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环节的负责人中绝大多数也被追究了政治和纪律责任,只有极少数的刑事责任责任人受到了调查。


即使在一些刑事责任案件中,地方法院的定性和量刑标准也存在很大差异,刑法对假冒上学行为的调整是未知或缺失的,不利于消除违法者或潜在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这类犯罪行为,不利于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教育公平,因此有必要推进立法进程,尽快统一认识,形成规范。


最初正在酝酿刑法修正案草案(11),最初没有冒充者取代学校惩罚,严重暴露的"招募"混乱现象可被视为促进国家立法的"催化剂"。事实上,也应该指出,冒充他人上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许多年前,有些人敢于冒着世界的普遍谴责的风险,一些有代表性的议员连续多年提出立法。在2018年至2019年对山东省高等学历数据的调查中,有14所高校公布了调查结果,其中242人涉嫌冒充录取,取得学历,足以说明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模仿取代学校是一种社会公平的癌症,必须尽快消除,立法关注当前的顽疾,顺应社会各界的呼声,处理以模仿代替学校的问题,有利于规范招生考试秩序,保障受教育权,实现社会公平,公民的"未来安全"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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